本报北京2月14日讯 记者孙勇 王璐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根据通知,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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