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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2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发布
记者许跃芝

本报北京2月10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该规定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针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机构及有关立案标准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司法解释共11条,将于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立案规定》旨在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实处。

据了解,《立案规定》首先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机构予以统一规范。《立案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审查立案。

司法解释对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出具收讫凭证予以统一要求。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立案规定》对此加以延伸,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以便其请求权获得充分的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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