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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2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欧盟航空“碳管制”不得人心
陈 建

欧盟征收航空碳排费并非直接减排手段;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施范围超越了欧盟的管辖权;此举还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对欧盟单方面、强制性征收航空碳排费的行为,至少35个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等都表达了强烈的反对。

中国民用航空局近日要求,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中国境内各运输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国、美国、俄罗斯、加拿大和印度等至少35个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等,都对欧盟单方面、强制性征收国际航空碳排费表达了强烈的反对。业内人士指出,欧盟若一意孤行,将无助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欧盟之举除了环保因素外,背后还有着更深的经济和政治考虑。根据欧盟规定,从2012年1月起,凡降落在欧盟区域内的国际航班,都必须将其碳排放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这意味着欧盟以外的2000多家航空公司到达和飞离欧盟机场都要支付额外的航空碳排费。据业内人士预估,一旦航空碳排费开始征收,仅2012年欧盟就可以收取高达12亿美元的“绿色买路钱”。而如果航空碳排费是以税费的形式收取,则会直接进入欧盟“国库”,如何使用就不是国际社会所能控制的。

通过航空碳排费标准的制定,欧盟不但能够获得巨大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可以夺得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领域的主导权。分析人士认为,把排放交易体系推广到国际航空业只是欧盟战略布局的第一步。一旦获得成功,欧盟就会把区域性温室气体减排方案扩展到全球范围,强化其在运用市场机制减缓气候变化领域的优势,彰显其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领导权。

欧盟单方面、强制性征收航空碳排费的行为,必然遭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会议不久前通过决议,明确反对将国际航空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印度、美国、巴西、南非和尼日利亚等国代表在会上相继发言,指出欧盟的做法无视非欧盟国家的关切,未考虑各国的不同社会和经济状况,将抑制国际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多家美国航空公司、国际航协以及加拿大航空委员会等还以欧盟违反《芝加哥公约》为由联合提起诉讼,尽管被欧洲法院驳回,但毋庸置疑的是,欧盟的做法不仅不符合相关国际法,而且是一种无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努力的行为。

首先,欧盟征收航空碳排费非直接减排手段,减排也没有从源头抓起。国际航空业减排,首先应该是飞机及其发动机制造商,而不应单方面建立一种以节能减排名义实施的、具有金融性质的、迂回的制度,进而阻碍、抑制广大发展中国家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其次,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管辖的是国际航班的整个航程,实施范围超越了欧盟的管辖权。以北京到伦敦的航班为例,它必须为其在俄罗斯、蒙古甚至中国境内的排放向欧盟缴费。根据惯例国际法,各国对自己的领空享有主权,对公海不享有主权,其航空器可以飞越公海。欧盟对整个航程征收碳排费,不仅侵犯了沿途国家的领空主权,而且相当于是对公海空域宣称拥有主权。

最后,此举还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原则。这两个文件都规定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作为签署方的欧盟将所有国家统一纳入强制征收碳排费的范围一致对待,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航空运输业发展需要作出合理安排;欧盟规定碳配额以历史排放数量为基数,基数越大获得的配额越大,这种计算方式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比发达国家更重的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各国同意采取联合行动来处理航空排放问题,而欧盟的单边行为有违反该规定之嫌。

大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愿望是美好的,但任何单边的、超出管辖区的以及扭曲航空市场的举措均非根本解决之道。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欧盟应本着务实和建设性的态度,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国际民航组织多边框架下,通过充分协商来解决国际航空排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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