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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2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许跃芝

本报北京2月2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针对目前我国职业病诊断机构较少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认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遵循区域覆盖、合理设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病诊断机构。

征求意见稿提出,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对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公众可在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卫生部网站,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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