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9日讯 记者孙勇 王璐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通知指出,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此外,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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