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5日讯 记者王信川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支付机构发展特约商户要落实实名制,要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或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虚假、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批通过。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银行账户模式服务,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在提供服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支付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支付指令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经支付机构确认后产生支付效力;在银行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及时传递、记录支付指令信息,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支付机构只能发展互联网特约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