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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部委出台管理办法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收取赞助费
记者黄晓芳

本报北京1月4日讯 记者黄晓芳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近日要求,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暂行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该办法要求,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并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督检查,将幼儿园收费作为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每年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之一,督促幼儿园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

据了解,有关部门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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