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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2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结构性减税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财政政策要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大民生领域投入,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严格财政收支管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所谓结构性减税,是为达到特定政策目标,针对特定群体和特定税种削减税负水平,强调税制结构内部优化,贴近经济发展需要而实施的有选择减税。比如不久前,针对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这项减税政策目标及针对群体十分明确,既不是全面或大规模减税,也不是有升有降的税负调整,即属于结构性减税。

近年来,我国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实行结构性减税,主要着眼于加大对“三农”、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先进装备制造业、服务业、中小企业、重大改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社会各界也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期待。目前在结构性减税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当属新一轮增值税改革。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关专家分析说,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相关行业发展。

如何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从目前已经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看,将围绕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从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入手开展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继2009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允许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其购进项目所含增值税,有效降低相关企业税负之后,新一轮增值税改革的深化,将有望降低流通成本,促进流通业分工细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转型,进而提振消费。 (李 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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