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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2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部门出台规定方便残疾人旅客乘坐火车
记者齐慧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齐慧报道:今日,铁道部、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方便残疾人旅客乘坐火车出行。《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每趟旅客列车预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购票时间为预售之日起至始发站列车开车前24小时。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的购票条件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载明视力、肢体或智力三类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且载明残疾等级为一至六级的。残疾人旅客专用票实行实名制。购票、退票、进出站检票及乘车时,应出示乘车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及其所载明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通知要求,全国铁路较大车站开设残疾人购票窗口或与军人等优先购票窗口合设,方便残疾人购票。旅客列车设置残疾人旅客专用坐席,专用坐席设置处及所在车厢外的车身涂刷相关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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