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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版 2011年12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 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记者孙勇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正式下发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其中,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半月谈》、《法制日报》等列入通知规定的其他图书、报纸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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