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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2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地与香港开放措施
累计达301项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和交流,《〈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13日在香港签署。“补充协议八”有关完善原产地标准的措施,放宽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以及各项服务贸易措施将从2012年4月1日起生效。届时,《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所涵盖的服务贸易开放领域由44个增至47个,涉及共301项开放措施。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CEPA协议,内容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便利化三个方面,宗旨是促进内地与香港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CEPA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做出的特殊安排,体现了中央政府和内地人民对香港的关心和支持。CEPA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04年10月27日,CEPA补充协议签署。根据补充协议,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第二批内地对原产于香港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现有生产产品)》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2005年10月18日,CEPA补充协议二签署,内地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

2006年6月27日,CEPA补充协议三签署,内地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并加强与香港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

2007年6月29日,CEPA补充协议四签署,内地对香港的开放进一步扩大。

2008年7月29日,CEPA补充协议五签署,34项涉及服务业、贸易投资便利化及专业资格互认三个领域对香港进一步开放的措施,把内地与香港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提升到新阶段。

2009年5月9日,CEPA补充协议六签署,内地推出29项市场开放措施,涉及20个服务领域,其中“研究与开发”“铁路运输”为新增领域。

2010年5月27日,CEPA补充协议七签署。“补充协议七”涵盖19个领域,共有35项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14个服务领域的27项开放措施,其中8项属“先行先试”措施。“补充协议七”涉及的市场开放措施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CEPA所涵盖的服务贸易开放领域由42个增至44个。

CEPA的实施,减少了内地与香港在经贸交流中的体制性障碍,加速了相互间资本、货物、人员等要素的更便利流动,提高了内地与香港经济交流合作的水平,对香港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内地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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