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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2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搭建沟通平台 实现劳资两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详解《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本报记者 任 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在加强协商、分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和解和调解协议书效力、加大劳动关系3方对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

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意义?

答: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总量呈居高态势。

企业是争议产生的源头,也是处理矛盾的主体,争议在企业内部解决成本最小,效果最好。《规定》的出台,将使企业自主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有章可循。通过引导、规范协商以及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能,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让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话有地方说、事有地方办;让企业更有机会了解劳动者的利益诉求,通过良性互动,实现劳资两利。通过“三方”机制和仲裁委员会加强指导,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真正意识到规范用工、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积极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兴则经济兴,职工稳则社会稳。通过加强预防调解,减少大幅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的冲击和震荡,促进就业稳定,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驾护航。

问:《规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规定》明确,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其中,合法是劳动争议调解必须坚持的法定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三是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四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五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3方原则的作用。

问:按照《规定》,有哪些提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社会公信力的政策措施?

答:一是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上坚持对等原则。《规定》明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二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重在履行预防职责。《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外,还具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职责,既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又体现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管理环节上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的要求,同时也为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规定》除明确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外,还明确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仲裁裁决依据,即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问:请介绍一下,下一步贯彻落实《规定》有何工作打算?

答:贯彻《规定》,重在落实。一是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二是重点做好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三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四是加强培训工作。五是加大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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