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 (记者王希 程群) 记者12日从商务部获悉,为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和外汇管理,推动其在华进一步发展,商务部、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通知说,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并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对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
通知强调,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但其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根据商务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2条,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