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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2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将优惠
记者孙勇

本报北京12月9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部门表示,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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