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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版 2011年12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招投标真正实现“择优成交”
本报评论员

国务院常务会议11月30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对于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公平公正、制止和预防违法违规行为意义重大。

开展招标投标,目的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只有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实现“择优成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自上世纪80年代初率先在工程领域推行,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招投标环节却成为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的高发频发区,“内定”、“陪标”、“串标”、“围标”、“泄标”屡禁不止,一整套程序被“合法地暗箱操作”,扭曲成为“潜规则”的保护伞和烟幕弹。不规范、不公正的招投标,不仅未能实现降低成本、择优成交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并体现在工程成本中,最终是以牺牲工程质量、牺牲国家人民的利益为代价,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不断改革招投标制度,完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系,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切实保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规范评标行为的各项规定,对于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以及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这些都体现了政府规范招投标市场、让招投标真正实现“择优成交”的坚定决心。

需要看到的是,招投标领域的种种乱象,归根结底还是权力大量插手干预微观经济运行的表现。我们要向依靠法律制度护航的成熟市场经济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构建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监督机制,用制度反腐败,以程序抗干扰,从根本上解决滥用权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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