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9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印发修订后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
《办法》强调,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