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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1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继续加固“隔离墙” 避免利益输送
殷 楠

证监会今年7月出台《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后,部分证券公司针对执行《指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为了便于行业能够准确理解和统一执行《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了相关通知,对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进行了进一步要求。

在近期大盘持续震荡之际,ST股却逆势迎来了一波行情,多只ST个股竞相上涨,涨幅远远跑赢大盘,成为股市最热门的板块。值得注意的是,在基金高举价值投资大旗的同时,部分基金看中ST股存在的资产重组机遇,部分ST股成为一些基金的重仓股。

继今年7月证监会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纳入常规监管后,又一项涉及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运作的自律性措施日前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11月22日向行业发布《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各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业务隔离要求,对已直投的公司进行保荐的,所持股份应至少延长锁定6个月,对于已经保荐的企业则不得直投。

一方面,本次《通知》再次重申禁止“保荐+直投”的模式。回溯历史,从2007年开始,券商直投业务试点了4年。2008年第一批直投公司陆续开始运作,不过当时并不引人注目。2009年10月创业板开闸后,一些券商借助此模式获利丰厚。据不完全统计,20多家券商直投入股的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平均投资回报率为5.25倍,有的回报率高达十几倍。随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认为此模式把上市公司和券商的利益绑在了一起,从而有“利益输送”之嫌。因此,先保荐再投资的“保荐+直投”模式已经被禁止。

另一方面,如早前出台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一样,本次《通知》并没有关闭“直投+保荐”的大门,而是继续加固“隔离墙”。这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于券商“直投+保荐”模式增加了新的限制,提出券商持股锁定期延长6个月。此外,根据《通知》,凡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应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防止部分券商钻政策空子,《通知》界定了“签订有关协议”和“实质开展相关业务”。这其中,“签订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等。“实质开展相关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虽然未与拟上市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但以拟上市企业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身份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了相关服务,具体可以证券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之日作为“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毋庸置疑,明确这两个概念,将有利于避免保荐过程中的利益输送,减少新股泡沫。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加强保荐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的相互隔离,必然会影响券商的经营业绩。从今年报表看,中信、海通和广发等大券商直投收益贡献较明显,估计新规对他们影响相对较大。不过,业内有观点认为,由于券商保荐直投的盘子都不太大,一般在20亿元至30亿元之间,因此对券商业绩的实际影响不是太大。今后券商会在保荐和直投间选择,或尽早入股拟上市公司,尽管锁定期延长,但如果券商直投项目多,可以不断退出,平滑收益。

总而言之,证券业协会此次重申隔离券商投行业务,将防止券商极力推荐投行部门承保证券,也将防止对上市公司进行过度包装与利益输送。不过,监管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细则的建设,以更严格细致的监管来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投资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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