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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1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家之言

我国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一方面标志着我国对私有不动产权利在法律上的认可,同时也意味着持有这些不动产权利的人们,要学会依照物权法,共同管理自己的不动产。有关部门应履行物权法中的法律职责要求——协助、指导业主们组织起来,行使共同管理权,以便让业主们尽早掌握共有财产、共有土地的正确、合理、高效的管理理念和技能。

——中国公共问题物业管理专家 舒可心

物业管理行业的矛盾纠纷不能单纯依靠司法手段解决,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发挥行业协会的调解功能。通过建立并强化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各自优势,可以有效缓解司法压力与行政压力。物业管理行业调解的推行还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的大力支持。在行业调解运作过程中,也必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 谢家瑾

小区物业收费难有多方面原因,物业管理公司要学会在业主自治中解放自己,由被动转为主动。物业公司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做好常规性的自治工作,理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责权关系,必须理清开发商的遗留问题、积极改善小区环境。通过业主委员会帮助业主认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共同依法完善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规范。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周运清

除了政府提供社会管理服务外,社会的自我管理还有待加强。业委会为何难成立?为何难发挥应有作用?除了业主公共意识不到位外,还存在着政府激励不足的问题。要是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引导和激励,社会自治组织很难有所为。要让业委会实实在在运转起来,政府就要多为它们“撑腰壮胆”。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院长 徐 勇

目前,物业管理漏洞百出,原因在于物业管理的“包干制”。所谓“包干制”,就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薪酬制”将是未来小区物管的发展方向。应该由业委会聘请物管企业来服务,小区的财政大权不再由物管企业把持,而由全体业主选出的常设机构业委会代管。这样就可解决某些物管部门拿钱不做事或不好好做事的问题。

——北京房协学术委员会委员 蔡金水

(本报记者 牛 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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