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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1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谨慎选购“非卖品”

据新华社电 (记者陈光明、王炳坤) 眼下,在很多商场、超市都能看到商家以极低价格销售“非卖品”。可由于这些赠品式的“非卖品”大多没有标明保质期和生产日期,对消费者来说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辽宁省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日前提醒,商家销售“非卖品”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要谨慎。

不久前,市民李女士在超市看到许多人在抢购某品牌洗发水,200毫升售价仅5元。李女士也抢购了10瓶,回家后发现洗发水瓶子一侧有人工贴上去的条形码,揭下来看到瓶身上竟然印有“非卖品”字样。

据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非卖品”作为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在市场上很常见,尽管“非卖品”形式多样,但均以赠送、试用等形式免费给予消费者。一些“非卖品”由于受到销售时间、使用条件、外形包装等限制,导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无法达到正常商品的水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那么,“非卖品”究竟能否当商品卖呢?鞍山市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商家不能出售“非卖品”,但按厂家规定一般是不能销售的。出售“非卖品”应为不当得利,违反了生产这种产品的生产者对于消费者的承诺,对生产厂家是一种侵权行为。此外,如果商家存在故意隐瞒行为,如将“非卖品”字样抹去等,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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