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证书与林权证在内的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包括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 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技术手段和标准等做出详细规定。就《意见》涉及的相关政策要点和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
意义重大 影响深远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朱留华表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要覆盖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据朱留华介绍,《意见》首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即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他表示,由于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土地证书与林权证在内的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包括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针对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朱留华表示,《意见》没有作出“一刀切”规定,而是遵循了“是谁的就发给谁”的原则,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他表示,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认而不是调整。任何“一刀切”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到村或到组的做法,都是与法律政策不相符的。
“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朱留华表示,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朱留华说。
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对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意见》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据朱留华介绍,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