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中国保监会近日重新修订并下发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不仅大幅提高募集次级债的门槛,还明确要求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
相较于保监会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增加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规定险企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上限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50%,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均低于此前规定的10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问题正逐渐成为全行业关注的焦点。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日前表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目前面临较大压力,少数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显著下降;包括过去偿付能力充足的一些大公司,最近也出现了快速下滑的势头。
在此环境下,各保险公司通过增加资本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次级债等多种方式,积极争取资金。10月25日,中国人寿发布公告称,获准发行10年期和15年期两个期限品种的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今年以来,保监会共批准了10家保险公司发行合计不超过490.5亿元的次级债计划,接近过去7年累计获批额度的一半。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面临挑战的环境下,次级债作为国际通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在防范保险行业风险、支持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过,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逼近监管红线,加之监管机构大幅提高募集次级债的门槛,保险业的发债压力正与日俱增。
面对多家保险公司乃至全行业出现偿付能力压力的现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公司业务做得越大,偿付能力压力就越大,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增加资本金。
“现在保险公司解决偿付能力的途径主要有次级债、股东注资、市场资本融资这三种。”郝演苏说,在目前保险公司上市融资渠道不畅,加之股东的资金也不宽裕的情况下,很多险企选择发行次级债券。
郝演苏表示,监管机构提高发行次级债门槛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有利于优化行业资本结构,提高公司资本质量;二是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三是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理性经营,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
在保险公司多方寻求资金的努力下,整体偿付能力暂时得到提高。以中国人寿为例,截至6月末,受资本市场波动、上年度股息分配以及业务发展影响,中国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由去年底的211.99%降至164.21%。中国人寿副总裁刘家德表示,次级债发行完成后,预计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提高40个百分点,即由6月末的164.21%提升至204.21%。“发行次级债不仅可以补充资本,重要的是能使资本结构得以优化,有助于提升中国人寿的ROE水平。”
“监管机构提高险企发行次级债门槛的目的是‘逼迫’保险公司转型,因为改善偿付能力除了吸引资本补充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调整产品结构,压缩例如理财型产品等占用偿付能力较大的保险产品。”郝演苏说,“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一想法和动机是正确的,但在目前高融资成本、不稳定的环境里,仍然需要考虑现实的市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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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