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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1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兰州供暖温度不达标可索回取暖费
记者李琛奇

本报讯 记者李琛奇报道:11月1日零时,兰州市今冬供暖正式启动。兰州市供热部门要求,用户采暖期间,室内昼夜温度应不低于18摄氏度。如供热温度不达标超过24小时,住户可要求供热单位退还低温期取暖费。

兰州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供暖期间,采暖用户室内昼夜温度应不低于18摄氏度。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为供热单位责任的,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摄氏度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取暖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摄氏度以上的,则按日退还低温期全款。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据悉,兰州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还向公众通报了兰州市135家供热企业的服务电话,如用户在采暖过程中,出现管道或设备跑、冒、滴、漏等问题,可拨打所属区域的供热站电话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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