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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0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CEPA大事记

2001年12月19日,中央政府原则接纳特区政府提出的内地与香港建立类似自由贸易区的建议,并指示当时的外经贸部成立专责小组研究。

2002年1月25日,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北京与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举行首次会议,商讨经贸安排,并正式将自由贸易区易名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简称CEPA)。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在香港正式签署CEPA协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仪式。

2003年9月29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签署。

2003年10月17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澳门签署。

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273个税号的原产港澳产品实行“零关税”。同时,取消对港澳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和关税配额。

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于港澳的产品全面实行“零关税”。

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在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0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对港澳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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