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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9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建出台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本报讯 记者石伟报道: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福建省今年8月出台关于城市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按照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与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尤其是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一是积极争取省外企业在福建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争取以闽资为主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二是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三是积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在福建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福建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在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方面,该政策提出,各地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引进总部企业的对象、类型。对在福建新注册设立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扶持政策方面,给予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或返还、人才激励等;在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方面,给予支持建设总部大楼、经营贡献奖励以及人才激励等;在积极引导省外企业在福建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方面,给予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或返还等政策。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同时要求各地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子女入学等方面要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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