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5日讯 记者孙勇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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