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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9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本报北京9月25日讯 记者孙勇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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