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百姓理财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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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1年9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规看点在于“降门槛”
□ 贾 伟

中国证监会此次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涉及法规体系、业务资格准入条件、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部分业务规范性条款等方面的调整。

首先,整合法规框架,将目前的专户业务法规体系调整为《试点办法》和两个合同准则。为优化现有法规体系,此次将目前有关专户理财业务的5个法规整合为1个《试点办法》及2个配套的《合同准则》。

其次,降低专户理财业务资格准入门槛,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差异化发展。取消了关于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公司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法规修订后,所有经营规范、配备专门业务人员、制度健全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新设立及已设立但尚未取得专户业务资格的公司)均可以申请专户理财业务资格。

再者,扩大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适度降低单只专户产品的初始规模限制。为进一步增加专户产品的多样性,更好地满足特定投资者的个性化理财需求,证监会将商品期货纳入了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同时,为便于基金管理公司更加有效地拓展专户理财业务,进一步提高业务运作效率,证监会将一对一专户产品的初始规模限制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

此外,证监会还修改部分业务规范性条款,完善了专户理财业务试点规则:

一是在确保公平交易的前提下,取消了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日反向交易的限制,以及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办公区域严格分离的规定。随着近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同步修订,基金管理公司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公平交易基本实现可查可控,在监管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为提高投资组合之间不同投资策略的操作可行性,便于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投研一体化平台,增强整体资产管理能力,取消了上述限制性规定。

二是适度提高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单只股票的比重。目前,一对多专户产品的投资与公募基金一样受“双10%”的限制,不利于体现两类不同产品在投资上的差异性。通过适度提高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单只股票的比重,在坚持适度的分散投资原则和投资人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有利于引导一对多专户产品与公募产品差异化发展。为此,将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单只股票的比重由原来的10%提高至20%。

三是适度增加一对多专户产品开放参与和退出的频率。为更好地兼顾一对多专户产品的流动性和投资资金的相对稳定,将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要求由原来“每年至多开放一次”修改为“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

四是增强一对多专户产品业绩报酬收取方式的灵活性。为平衡管理人收入与投资者收益,从而切实保护和实现投资者利益,在借鉴国内外其他同类私募产品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建议在业绩报酬的收取方式上给资产管理人更多的选择,具体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再做统一规定,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五是适度放宽了一对多专户合同展期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一对多专户业务发展的需要,降低一对多专户合同展期的成本,在《一对多专户合同准则》明确了一对多专户合同展期的程序和条件,规定合同展期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

六是简化一对多专户业务客户资料表的备案手续。为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备案效率,将一对多专户业务客户资料表变更从原来的5个工作日内报备简化为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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