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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9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部门明确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享受税收优惠

本报北京9月15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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