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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9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央财政参股创投基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本报北京9月9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下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参股创投基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等有关事宜。

根据办法,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对于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权益,办法指出,中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可适当放宽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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