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宏观资讯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9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房屋权属变更为夫妻共有免征契税

本报北京9月1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于8月31日起执行。

所谓“房产证加名税”实质上就是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均需要缴纳契税。

近一段时间,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有专家表示,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也比较及时。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有期限,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