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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9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我海洋开采油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 进口时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本报北京9月1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就“十二五”时期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加以明确。

通知指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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