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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1年9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专家点评
必须与服务质量挂钩
舒可心

我国物业费的定价机制,30年来,走过了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的几个阶段。而且全国物业费定价机制发展也不平衡,至今一些省区市还是采用政府指导价的模式。在北京,目前只有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费价格还是依据由政府指导的价格制定原则定价,其余的商品住宅全部市场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因此,价格听证制度涉及的价格,仅限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而物业费明显(已经)不再属于这个领域了。确立了物业费的市场调节地位,那么决定价格的基础就是市场和定价双方的协商、谈判博弈行为了。

因此,业主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立业主组织来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就物业服务项目、水平、价格等的商业谈判,将成为中国物业管理领域的主要形式。

物业费价格必然要与物业服务质量挂钩。但是否提价,取决于业主们是否对现行价格下的物业服务质量满意,更取决于提高价格后物业服务质量能保持高水准。

所以,现在不是提价而是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问题,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否说清楚现行的物业费标准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增加或减少费用到底会带来什么变化。能说服业主,业主们才可能理解价格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作者系物业管理专家、公共问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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