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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1年8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专家观点
管理与监督要有具体标准
李开发

近日,有关部门公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事关系重大。

中国房地产市场乱象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完善而有力的监控。出台这份征求意见稿能做到“有法可依”。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从申领、管理与退出,到违规与处罚等的全部流程,这些都值得充分肯定。

征求意见稿仍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比如,条例的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要求开发企业近3年内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二是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三是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四是在其他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开发行为。超越资质、情节严重等情况都需要予以界定。

另外,中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与监督也要有具体的标准。建议房地产条例的每一条都出台具体的管控与处罚标准。比如拟定这样一条: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开发投入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按投入金额征收30%的一次性罚金;对非主管部门查纠的,而且案由来源是个人或单位举报的,视处罚金额的3%至5%予以奖励。有这样一条,不查时有人举报,查的时候也不能因个人关系或其他原因等纵容过关。如果没有具体条款,监管效果就没有了保证。监管如果没有压力,可执法也可不执法,这就会为开发商与相关官员勾结提供空间。希望通过这个规定的出台,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

(作者系中国经济名家讲坛副理事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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