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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8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发布 转融通业务将适时推出
记者王璐

本报讯 记者王璐报道:为给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入常规做好必要准备,证监会日前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负责人表示,将适时推出转融通业务。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草案共七章五十三条,以转融通业务为核心,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资金和证券来源,与转融通相关的证券权益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为保障转融通有关债权的安全,草案规定了保证金制度,证券公司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可清偿债务的担保,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将实行逐日盯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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