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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8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获批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本报北京8月16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财政部日前批复同意北京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这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地方教育附加由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财政部批复中强调,北京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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