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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8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
公民可诉行政机关拒不公开信息
记者许跃芝

本报北京8月15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解决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的问题。司法解释共13条。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也非常原则,导致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的问题,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司法解释从法院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不公开的范围、审理方式和判决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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