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 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2012年要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国务院于6月8日召开常务会议,审议了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有关问题,并于6月29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精神,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增加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投入
这位负责人表示,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教育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始终把教育摆在公共财政的突出位置予以重点保障,持续不断地加大教育投入。据统计,2001年—2010年,我国财政教育支出(指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中的公共财政预算部分)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8%,教育已成为我国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
这位负责人说,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是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占95%以上。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是实现4%目标的关键。为如期实现4%目标,各级财政在年初安排支出预算时,要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的安排,也要按照这一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支出,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为如期实现4%目标,在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根据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教育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今明两年,中央财政在增加中央本级教育支出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教育转移支付力度。2011年,中央财政已安排教育支出年初预算2963.57亿元。地方财政统筹利用自有财力和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安排的教育支出,占全国财政教育支出的80%左右。
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如期实现4%目标,在增加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投入的同时,还要积极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2010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要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已开征但征收标准未达到“三税”税额2%的省份,要尽快将征收标准统一到2%。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将开征方案或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报财政部审批。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进一步拓宽了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有利于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为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经国务院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通过上述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措施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统筹安排,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