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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8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务总局下发公告明确
9月起执行修改后的个税法

本报北京8月9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已于近日下发公告,对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公告称,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还称,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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