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从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到基本原则,从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到支持政策,通篇贯穿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增进各族人民福祉的精神。
《意见》明确提出要“走富民强区之路,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各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使发展成果惠及各族人民”,并把这一条列为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到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这些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对内蒙古发展的指导性和针对性都很强。
《意见》不仅提出了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和原则,而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意见》强调,“鼓励农牧区集体和个人以土地、草场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参与当地资源开发建设,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这些非常明确而具体的政策,特别符合内蒙古资源富集而居民收入较低的实际,对于促进城乡居民持续增收、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对于缩小收入差距,进而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增加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调整内蒙古收入分配结构。2010年与2000年相比,内蒙古财政总收入增长10.2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65.7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2.5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7倍。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改变这种分配结构的有效手段。
增加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建立资源开发企业与农牧民利益共享机制。最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要切实维护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利益,探索建立企业与农牧民利益共享机制,使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群众。建立资源开发企业与农牧民利益共享机制,这是整顿矿山开发秩序、维护群众利益的迫切需要,更是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农牧民以土地、草场使用权入股,增加财产性收入,是建立企业与农牧民利益共享机制的有效举措。
增加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调整农牧民收入来源构成。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构成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2009年,内蒙古农牧民财产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比重为2.78%。收入来源多元化,财产性收入比重不断提高,这是居民收入来源构成变化的一个趋势。增加财产性收入,是调整收入来源构成的有力措施。
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乘势而上,努力推动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切实增进内蒙古各族人民的福祉。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