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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8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部分民族地区可比照执行
记者孙勇

本报北京8月5日讯 记者孙勇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对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称,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通知还称,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强调,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和广西。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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