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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8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进一步明确
新规今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报北京8月4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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