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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1年8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专家点评
民事行为不能违背诚信原则
张 军

近日发生的达芬奇家具广受关注,从法律角度看,“达芬奇”的责任主要有三:其一,作为生产经营者没有提供与产品相关的真实信息,在原产地、原材料等核心信息方面或用模糊字眼刻意误导,或直接标注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其二,其所经营的产品本身也具有严重质量问题,属于不合格产品;其三,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基础上,“达芬奇”天价销售其商品的行为也构成了价格欺诈。

“达芬奇”的这些行为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该原则也被明确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从达芬奇我们也看到了一个企业如何因“诚信”的缺失而自尝苦果——声誉受损、销售业绩一落千丈、面临巨额索赔。

“达芬奇”与它的消费者就每一份购销合同都形成了一项合同法律关系;而缔结合同时,“达芬奇”在其产品质量、标志、宣传、价格等方面均存在相应的欺诈行为。对于消费者而言,既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就其损失获得赔偿,或按购销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要求“达芬奇”方面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损害的消费者而言,亦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欺诈”为由主张获得双倍赔偿。

(作者系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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