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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8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土地出让收益按10%计提教育资金 不得由此减少财政预算教育经费

本报北京8月2日讯 记者孙勇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教育部近日已联合下发通知,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通知称,从2011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区)当年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当年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作为各地区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一,各地区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通知还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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