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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8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2010年我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统计显示——
9972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价值77.2亿元
本报记者 梁晓亮

编者按 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多种途径实现,权利人既可以自行转化实施,也可以通过质押、许可、转让等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多种途径的知识产权商用化更能发挥和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从而激发创新。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积累渐丰,多种途径的知识产权商用化也被提上日程,但前提是要搭建知识产权交易的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运营的制度建设,在权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产业同道也从中受益。本版推出《让知识产权“活”起来》系列报道就是要探讨其中的诸多问题。

第一期报道即从“2010年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的统计出炉说起——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并取得相应报酬的制度。对专利权人而言,许可是其重要权利,是直接获得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对国家而言,专利实施许可是加速技术流通,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途径,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方面。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并非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必要条件,但是经过备案的合同可以作为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的参考,可以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利于专利权人保护自身权益。对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分析,可以初步掌握我国专利实施许可的概貌。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管理司依据专利许可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对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有受理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了统计。

据初步统计,2010年我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共计9772份,比2009年的12403份下降21.2%。按资金流入地区划分,涉及32个省、市和自治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比较多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总算、一次总付的方式或者一次总算、分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加入门费的方式。初步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总金额为77.2亿元人民币。从合同金额来看,合同金额规模多数集中在1万元至100万元之间,而无偿许可的比例超过半数(本次统计的数据不涉及提成支付部分)。

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和分实施许可五种类型。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中,独占许可9248份,占94.63%;排他许可121份,占1.24%;普通许可399份,占4.08%;交叉许可1件,占0.04%;分许可4件,占0.04%。

据统计,2010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专利15762件,其中发明专利5108件,占32.4%。实用新型专利8336件,占52.9%;外观设计专利2318件,占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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