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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版 2011年7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按县测算下达到省,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配落实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 记者孙勇从财政部获悉:为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功能,中央财政正式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根据相关办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区、海南国际旅游岛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等。不享受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省市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暂不纳入补助范围。

据介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按县测算,下达到省,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配落实到相关市县。具体测算办法为: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可居住面积、海拔、温度等成本差异系数,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规定,享受转移支付的基层政府要将资金重点用于环境保护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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