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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7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创业板门槛不能降低
王 璐

背景

近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通报了2010年创业板发审委未通过的企业审核情况,去年发审委召开发审委会议95次,审核首发企业168家,其中审核通过企业143家,通过率为85.12%,未通过的企业25家,未通过率为14.88%。披露被淘汰企业的情况,有利于合理引导保荐机构做好创业板拟上市的推荐工作,进一步提高创业板发行审核工作质量。

从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接受第一份创业板企业的首发申请至今,那些不符合要求而前去“闯关”的企业因存在诸如持续盈利能力不达标、独立性不足、财务会计存在差错等问题而未通过审核。从以上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具备持续的盈利能力和规范的公司治理的企业才能登上创业板。

在2010年被否的公司中,因持续盈利能力受到质疑而未获发审委会议通过的有17家首发企业,占全部未通过企业的68%。这表明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未通过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办法》还对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作出了合计6项明确规定。  

对创业板企业而言,创新是灵魂,成长是表现,创新应该最终体现为成长。而成长应该是真实、可持续、有质量有内涵的成长,持续盈利能力是高成长的前提和表现之一,因此,严格考量公司的这一指标非常必要。  

除持续盈利能力之外,主体资格、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等8个涉及公司治理的方面,也是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特别关注的事项,去年有6家创业板首发企业因存在独立性不足的问题而未获创业板发审委会议通过,占比达24%。如果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重大非必要且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或者市场销售依赖等情形,将被创业板发审委认为在独立性上有重大缺陷。与此同时,去年有4家创业板公司因募集资金运用问题被否,也有4家创业板公司因财务会计存在问题被否。此外,各有1家创业板公司首发申请因主体资格问题、信息披露问题、规范运作问题被否。

对创业板上市的审核要求不能降低,因为创业板的推出是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和市场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高科技、高成长等创业企业的“助推器”和“孵化器”功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对它们严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推手,创业板的发行审核应当非常严格。发审委是企业上市前的“把门人”,负责把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拒绝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审委发挥着重要的把关责任,严格把关,目的是让创业板市场能够发挥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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