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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7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个税法修改将大幅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
本报记者 任 意

6月3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回答记者提问。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介绍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王建凡说,上述修改将会在4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第一,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对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减轻是一个组合拳,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第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第四,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王建凡说,当前改革的重点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立足现实情况,适当降低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王建凡还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立法一贯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精神。在税制要素设计方面,通过采用累计税率,包括对超高劳务报酬加成征收的方式以及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加强征管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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