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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6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交所2010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显示,主板合格率97.31%,中小板合格率99.44%,创业板全部合格——
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本报记者 贺浪莎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2010年度信息披露综合性考核的结果,显示深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总体情况良好。主板参加考核的484家公司的合格率为97.31%,中小企业板参加考核的531家公司合格率为99.44%,创业板所有参加考核的153家公司均在合格以上。

主板方面,万科等考核结果优秀,深发展等考核结果良好,ST国农等考核结果合格;此外,SST华新等13家公司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中小板方面,新和成等考核结果优秀,华邦制药等考核结果良好,凯恩股份等考核结果合格;*ST天润等3家公司考核结果不合格。创业板方面,特锐德等考核结果优秀,神州泰岳等考核结果良好,亿纬锂能等考核结果合格。

据了解,近三年来深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的情况显示,一批像招商地产、中兴通讯、泸州老窖、苏宁电器、宁波银行、科大讯飞等连续多年考核为优秀的上市公司,整体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较高,起到了良好的带头示范效应;但是,同时仍然存在个别违反信息披露规范、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或会计处理存在重大差错等问题的公司,如*ST广夏、*ST大地等,交易所持续加强了对这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对于维护市场健康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大力度打击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完善信息披露义务行政法律责任体系,更好地督促和引导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信息披露监管呈现从严态势

随着资本市场建设的深入推进,监管层进一步加大了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力度,打击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由于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遗漏或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等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已有五粮液、银河科技等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整改、警告和罚款等;还有中国宝安、新嘉联、多氟多等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被地方证监部门或被证券交易所要求整改、通报批评等。“这显示出监管层对打击信息披露违法的从严态势,对市场具有较大的警示作用。”有关业内人士认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及时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每个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的法定责任,《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信息披露的需要,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作为上市公司管理者应该牢记于心,自觉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完整披露信息也是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据统计,从2007年至去年年底,证监会已作出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处罚决定70份,占全部处罚决定的37%,已对近600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对54名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将7起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持续加强制度机制体系建设

信息披露管理须积极适应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体系。

日前,证监会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作出细化规范。“信息披露违法案件查处的核心在于准确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不同人员的责任大小、层次,做到权责统一、过罚相当。”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因此要增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认定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从而减少行政争议,完善对该违法行为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果和效率。

“这是我国持续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体系的有效步骤。”有关业内人士表示。2007年1月颁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从部门规章的层面上,使得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有了一个总括性规范。当时,监管层就已提出还将进一步细化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有关配套措施,使《管理办法》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目前这一要求正在逐步推进和落实,例如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不仅作出了对上市公司应披露重大事件的原则性规定,而且还在不断细化和明确重大事件的具体类型和披露细则;再如,证券交易所在修订完善上市交易规则时,也注重了对《管理办法》的配套安排。

这也是信息披露管理须积极适应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的必然要求。目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形式更为复杂多样,而且往往伴随着股价的异常波动,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就明确提出,要加强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动的监管联动,对恶意造假、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监管态势。

据介绍,深交所在进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时,为确保考核结果能够综合反映信息披露工作水平,除了在日常中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等四个方面对每次披露事项进行动态评分以外,还把考核期间上市公司被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处分情况,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参与培训情况,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情况等因素均纳入考核范围,体现了当前信息披露管理更为全面、立体的发展趋势。

从另一方面来看,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随着投资者水平的提高和意识的增强,对信息披露也有了越来越高的需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仅要反映财务信息,还应更多地反映非财务信息;不仅要反映公司现状和竞争力,还应更多地反映未来发展战略面临的风险;不仅要反映公司自身信息,还要反映本行业和关联行业的发展状况。”一位来自券商研究所的业内人士提出。

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信息披露监管也是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心环节,因此还应一如既往地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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