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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5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开展试点
记者孙勇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为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要求,财政部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

财政部为此发出的通知指出,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包括:(一)《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规定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行为产生的收益。(二)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利用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进行初次处置产生的收益,不包括二次或多次转让股权(权益)产生的收益。

科技成果收益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按照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8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种情况,上缴比例各有不同。

通知要求,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的管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要督促单位及时上缴,留归单位的部分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通知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中央级事业单位,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发生的相关处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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