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不合规业务的拒绝办理权,如:对于财税机关擅自调整分成比例、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款方式、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等情况,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对于财税机关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对于商业银行和征收机关拖延、违法不缴预算收入等情况,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对于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财政存款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国库有权拒绝执行等。
国库是国家的金库,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事关重大。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完整、确保国库收支准确及时、实现国库资金保值增值。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基本工作内容包括: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确保国库单一账户资金安全,办理财政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支拨业务,以及进行国库会计核算、国库统计分析,组织国债发行与兑付、国库现金管理等。
在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人民银行必然要密切关注收缴资金是否应收尽收,划分、留解是否正确无误,退付及库款支拨是否及时、有据;此外,完成这些任务还不得不涉及到众多商业银行(各经收处、代理银行),人民银行也必然要求对商业银行所办理的国库业务进行尽职检查。因此,法律法规赋予人民银行适度监督权十分必要。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人民银行在为进入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财政资金提供基础性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依法依规实施适度的合规性监督,这既包括对预算收支凭证要素是否完整准确真实而实施的监督,也包括对预算收支业务是否符合政策、预算要求而实施的监督等。国库监督的对象是进入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财政资金,而非财政机构和财政人员。在监督的业务环节上,国库不参加税政管理,在纳税人完税后开始执行对预算收入收缴的监督;国库不参加预算支出计划的制定和分配,在财政签发支付指令后开始实施对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
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库监督主要是对进入到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财政资金的监督。一是收缴资金是否应收尽收,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征收机关所收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二是划分留解是否正确无误,监督各级财政机关是否按规定正确执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三是退库办理是否及时准确合规,监督各级财政、征收机关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四是财政库款的支拨是否有据,监督各级财政办理的支拨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预算(或用款计划,或文件依据),支付指令是否正确无误等;五是财政存款的开户是否合规;六是国库资金收支在商业银行环节上是否及时准确,监督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库经收业务、代理支库业务、代理乡镇国库业务、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否及时准确合规等。
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现行国库管理体制权责清晰、运行良好,值得珍惜、值得总结、值得发展完善。特别是在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下,赋予国库在预算执行中适度的、必要的监督权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国库监督具有服务性。国库监督主要是为各级政府、各级财政及其预算执行服务而实施的监督,是寓于服务之中的监督。人民银行在预算执行环节实施适度的、必要的事中监督,与财政部门形成会计和出纳的制衡关系,既能帮助财政、征收机关进一步约束、规范自身预算收支执行行为,也有利于正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减少国库运行风险,降低监督成本。
二是国库监督具有内生性。国库监督是在办理预算资金入库、退付和支拨的过程中实施的适度的、必要的“把关守口”,是伴随具体业务自然产生的,具有内生性。同时,由于国库处在预算收支执行的中间环节,可在办理业务中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监督实时有力有效,能够作为人大事前监督和审计事后监督的有益补充,进一步增强预算监督实效。
三是国库监督具有超脱性。由于人民银行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加之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由国库进行事中监督,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在现行国库管理体制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的国库既是地方国库,也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分税制的财政收入管理体制涉及大量的各级政府收入分成,财权事权相匹配的财政支出体制涉及大量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使得上下级政府之间财务关系紧密相连,财政资金结算十分复杂。为确保资金结算真实准确,就需要一个立场超脱、无利益追求的部门来办理上下级国库业务往来。人民银行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分支机构不属于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在客观公正地办理各级政府财政收支业务过程中,敢于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对地方预算收支执行行为发挥必要的制约作用,维护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国库监督经过近30年的实践检验,监督成效显著,各级国库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科学有效履行事中监督职责的制度框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库监督之路,符合我国国情,值得认真总结、值得进一步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