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实物资产
序号资产名称所在地抵债金额(元)数量单位当前资产状况1 海丰苑衡山阁3层
裙楼西北侧商铺
深圳市2,053,263.00334.19平方米租赁2 百货广场大厦
地下一层商铺
深圳市16,877,120.001054.82平方米租赁
根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我办”)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其下属机构的以下债权以及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已由我办依法受让。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人,我办现要求下列借款人及相应的担保人或其继承人向我办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同时我办拟处置清单列示债权,意向投资者请在见报后20个工作日内与我办联系,该债权/实物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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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先生 曹先生 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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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可致电举报电话:0755-82215560,或是向深圳市银监局、财监办联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